一、总则
第一条:四川省巴蜀文艺奖系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委宣传部正式批准设立的全省性综合文艺评奖项目。巴蜀文艺奖评奖由四川省文学艺术联合会组织实施,每三年评选一次。本实施细则的制定以“四川省巴蜀文艺奖评奖章程”为依据。
第二条:巴蜀文艺奖书法专业初评的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在文艺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把握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评选出展示时代精神、深受群众喜爱、艺术水平高、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书法作品和优秀书法人才,为四川的书法事业繁荣发展发挥好导向、激励和推动作用。
第三条:巴蜀文艺奖书法专业初评原则:
(一)坚持继承优秀传统,积极探索创新;
(二)坚持民族性、时代性和个性的统一;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任职回避的原则;
(四)保守秘密和廉洁自律原则。
二、参评条件和申报办法
第四条:参评对象及参评范围
(一)参评对象应当符合的条件:
1、参评作品必须是在巴蜀文艺奖评奖年度前三年内(本届评奖应在2012—2014年内),在参加中国书协独立举办的全国性大展中及省书协独立举办的展览中的获奖作品。
2、参评作品的作者必须是四川省书法家协会的会员。
(二)参评作品范围:
书法、篆书、刻字均可参与巴蜀文艺奖书法专业的评奖。
第五条:作品参评申报办法:
1、由省书协创作委员会及各市州书协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推荐与自荐均应向初级评委会提出。
2、初级评委会从符合条件的作品中按总评委会分配的评奖数额评选出获奖作品的建议名单报送总评委会最后审定。
三、初评组织机构
第六条:初级评委会为临时性机构,设立在省书协。
(一)初级评审主任委员会:
主任:何应辉 副主任:代跃
(二)初级评审委员会委员:
何应辉、代跃、徐德松、郭强、谢季筠、舒炯、刘新德、
何开鑫、林峤
第七条:巴蜀文艺奖评奖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凡本人作品参加评奖,不得担任初级评委会委员。
四、初评办法及程序
第八条:本届评奖按总评委会分配的书法专业评奖名额为9名,共设一、二、三等奖。其中:金奖1名,银奖3名、铜奖5名。
第九条:凡参加评奖的作品,参评者或推荐部门应当向初级评委会报送以下材料:
(一)参评作品参加中国书协独立举办的全国性大展及省书协独立举办的展览的获奖证书原件。
(二)参评作品创作者艺术简历及参评作品在作品集中刊载的复印件。
第十条:初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参加评审方为有效。作品按照在全国展及省展中的获奖次数和获奖等级,由评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表决评出获奖作品及等级,并报总评委会进行复评。
第十一条:在初评中若存在重大分岐或异议,应报总评委会进行审定,并由总评委会负责提出处理意见。
(一)总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自总评委会公示书法专业拟授奖作者名单之日起,15日内为异议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结果持有异议,应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实名向总评委会提出异议内容,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不署真实姓名的异议不予受理。
(二)异议由总评委会负责审议。异议程序结束后,评奖结果由总评委会予以公布。
本初评实施细则及未尽事宜,由初评委员会负责补充、解释。
四川省书法家协会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