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是“李白出生地,中国科技城”。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李白诗歌精神,推出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特色的优秀诗歌作品,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中国诗歌学会、绵阳市李白诗歌协会特设立“李白诗歌奖”。首届“李白诗歌奖”征集事宜如下:
1、征稿要求:
①参评作品应坚持思想性、艺术性与时代性有机统一的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
②参加“李白诗歌奖”评选的作品,应是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中国大陆地区经国家批准的报纸、刊物、出版社首次发表或出版的个人诗集、组诗或单首诗歌作品。
③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作品,以汉语译本参评。
④应征作者须填写首届“李白诗歌奖”申报表,参评作品每人不超过诗集1部,组诗(不超过10首)、单首诗不超过1首(100行以内)。风格不限,欢迎具有艺术探索的精品力作。
⑤所有应征参评作品须邮寄原件,并注明作者真实姓名,详细通信地址、邮箱,以及便于联系的电话号码等。
2、体裁:诗歌(包括散文诗、旧体诗)
3、奖项设置:首届“李白诗歌奖”将聘请国内著名诗人、评论家、编辑家进行评审,评选出“李白诗歌奖”1名,奖金50万元;提名奖5名,奖金各10万元。并邀请获得首届“李白诗歌奖”和提名奖的诗人参加颁奖活动。
4、截稿时间:自2015年1月13日9:00至2015年2月28日17:00止,以寄出时间为准。
5、投递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东津路33号绵阳市文联“李白诗歌奖”组委会办公室(邮编:621000)
联系人:雨田。咨询电话:0816-2291085;13158877378
咨询邮箱:yt_566@163.com
6、相关资料:《李白诗歌奖评奖办法》及“李白诗歌奖申报表”请登录绵阳新闻网http://www.myrb.net/html/或绵阳市文联网站http://wl.my.gov.cn/。
7、法律顾问:四川省子云律师事务所 王凯
绵阳市“李白诗歌奖”组委会
2015年1月12日
请点击下载:首届李白诗歌奖申报表
李白诗歌奖评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李白诗歌精神,推动和促进当代中国诗歌创作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特制定本评奖办法。
第二条 李白诗歌奖由绵阳市李白诗歌协会和中国诗歌学会联合颁发的诗歌专业奖项。旨在鼓励华人优秀诗歌创作,推动诗歌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三条 李白诗歌奖的评选,坚持文艺创作的“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三贴近”原则,坚持导向性、公正性、创新性原则,坚持注重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四条 李白诗歌奖设立“李白诗歌奖”和“李白诗歌奖提名奖”两项,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奖组织机构
第五条 李白诗歌奖评奖工作由绵阳市李白诗歌协会和中国诗歌学会共同组织。
第六条 每届设立李白诗歌奖评审委员会,聘请国内诗歌界著名诗人、评论家、编辑家组成,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纪律监察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评奖的日常工作;纪律监察组负责监督评奖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评奖实施细则。
第三章 参评对象与范围
第九条 参评对象应是个人创作的诗歌作品。(包括诗集、组诗、单首诗)
第十条 李白诗歌奖评选体裁:诗歌(含散文诗、旧体诗)。
第十一条 参加李白诗歌奖评选作品,必须是在评选年限内由中国大陆地区国家正式批准的报刊、出版社首次发表或出版的诗歌,符合评选体裁要求。
第十二条 国内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作品,以公开出版的汉语译本参评。
第四章 奖项设置
第十三条 每届李白诗歌奖设“李白诗歌奖”1名和“李白诗歌奖提名奖”5名。
第十四条 “李白诗歌奖”和“李白诗歌奖提名奖”总奖金每届100万元,采取协会自筹、社会赞助、政府资助等方式筹集。
第五章 评选标准
第十五条 坚持思想性与艺术性统一原则。作品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倡导世界和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理念,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
第十六条 重视作品的艺术品质、内容、表现形式及艺术风格的多样化,要把人民作为表现的主体,把人民作为审美的鉴赏家和评判者,对反映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表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优秀作品,应重点关注。
第十七条 鼓励继承创新和富有特色。鼓励在继承中国优秀文学传统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基础上的创新。尤其鼓励具有中国气派,巴蜀风格,绵阳特色,富有艺术感染力的作品。
第六章 申报办法与评奖程序
第十八条 申报办法
(一)李白诗歌奖每届的当年1月1日—2月28日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征集前两年的优秀作品,同年5月23日为颁奖日期。
(二)申报者须按要求填写李白诗歌奖申报表,并提交作品发表、出版、获奖等相关的报刊、证书或文件等有效资料;参评作品必须报送发表原件。
第十九条 评奖程序
(一)李白诗歌奖评审办公室制订评奖工作细则,经组委会批准后实行。
(二)申报参评作品,经评审办公室审核后公示。如发现不符合参评条件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三)评审委员会组织初评委举行会议,由初评委阅读参评作品,并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通过投票,产生50部(组、首)提名作品,并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四)评审委员会组织终评委对提名作品进行充分讨论、实名投票确定6部获奖作品。
(五)评审委员会终评委对6部获奖作品进行充分讨论、实名投票,以得赞成票三分之二以上者为“李白诗歌奖”,余下为“李白诗歌奖提名奖”。如两次投票无作品获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则不再评选。
(六)产生提名作品和获奖作品的投票由公证部门公证。获奖作品的得票情况与评奖结果一并公示。
(七)评选结果由绵阳市诗歌协会和中国诗歌学会统一发布,并举行颁奖活动,宣布获奖作品评语,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获奖者应依法纳税。
第七章 评奖纪律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及评审办公室成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有关人员的评奖工作资格和有关作品的参评资格均予取消。
第二十一条 参评者及其亲属、参评作品的责任编辑及其亲属等直接关系人,不得担任评审委员和评审办公室工作人员;参评作品发表和出版单位的负责人、参评作品的特约编辑、参评作品所在丛书的主编,不得担任该作品参评奖项的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参评作品不符合评选要求,或者弄虚作假、剽窃、抵毁、拉关系等不正当行为,一经发现或者举报查实,由纪律监察组负责查处并立即取消参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李白诗歌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