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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21年11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省性的文艺家协会、市(州)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全省性产(行)业文学艺术联合会(协会、学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文艺界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全省各艺术门类之间相互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最广泛地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我省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为奋力谱写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四川篇章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第三条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聚焦“做人的工作”核心任务,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引导全省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四条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化改革,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五条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各级各类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和基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按照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上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工作。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六条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促进全省各地区各民族文艺界人士的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流合作,扩大友好往来、推动四川文艺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和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通过组织学习培训、深入生活、创作实践、评奖表彰、成果展示、志愿服务、理论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养、期刊出版、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管理、服务、维权作用,切实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八条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对文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价值引领、道德引领,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加强文艺队伍建设,繁荣发展我省文化艺术事业。

第九条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和文艺界行风建设,表彰奖励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引导文艺工作者爱国、为民、崇德、尚艺,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文艺工作者。

第十条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有组织、成体系开展维权服务,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努力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人类文明互鉴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全省性的文艺家协会,市(州)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全省性的产(行)业文学艺术联合会(协会、学会)和全省性文艺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省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成为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宪法、法律和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省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开展的工作和活动,对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省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全省委员会。全省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十六条  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全省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省代表大会召开前举行预备会议,由上届主席团主持,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全省代表大会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代表大会主席团为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七条  全省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特邀产生。全省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经全省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出委员候选人,提交全省代表大会选举。

第十八条  全省委员会中由团体会员推出的委员实行替补制,因工作变动、退休、不宜继续履职的,应辞去全省委员会委员职务,该团体会员应推举新任职人员,并报主席团批准、全省委员会通过。

第十九条  全省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议全省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并决定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问题;(三)修改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四)选举全省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全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一条 全省委员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三)听取和审查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四)决定应由全省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省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设常务副主席,原则上由四川省文联党组书记担任,主持主席团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召开主席团会议。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团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决定重要工作、重大事项;(二)督促落实全省委员会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三)开展专项工作调研,提交工作报告、建议;(四)出席重要会议、参加重大活动;(五)推举和聘请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名誉主席;(六)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省委员会委员、主席团成员实施履职考核机制,对履职考核不称职的,按相关程序和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主席团成员、全省委员会委员、荣誉职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和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会费;(三)社会赞助;(四)企事业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下属单位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经费使用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开支并接受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四川省文联,会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英文全称是:“SICHUAN PROVINCIAL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CIRCLES”,缩写为:“SCFLAC”。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全省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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